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基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烟基工程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烟基工程设施,具体包括
(一)水池、水窖、管网、水塘坝、沟渠等烟水配套设施。
(二)新建、改建烤房设施。
(三)烟区道路设施和烟田整治项目。
第三条 管护范围包括项目主体及可能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限定边界区域。
(一)烟水配套工程。水池、水窖主体及边线外的1米范围;小塘坝主体最高水位线以外2米,坝及泄水通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管网主体及网线周围的0.25米范围;沟渠及排洪渠:沟渠主体及沿边线外的0.5米范围,排洪渠主体及沿渠边线外1米范围。
(二)单座烤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烤房群建设用地边界外2米范围。
(三)烟路设施。烟路主体及排水沟线外1米范围。
第四条 管护标准
(一)烟基工程要定期检查。水池、水窖内水质清澈、无杂质、无淤泥、无人为损坏、自然损坏修复及时,管网无堵塞、无裸露、无断裂、排水通畅,沟渠及时除草,疏浚,沉沙池要及时清理,塘坝要定期进行清淤。
(二)烤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线路、通风口畅通,备用电源要定期检查,保证能正常运转。
(三)烟路设施。路面平整,无人为损坏,管护区杂草、排水沟中的土石淤泥定期清理,确保晴雨畅通。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烟基工程管护的主要机构和组织,并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班子,选择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处处为集体和烟农利益着想、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管护人员。
第六条 烟基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基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检查烟基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七条 产权属农户的单户工程,如水窖、烤房等,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烟农自己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产权属村集体的联户工程,如塘坝、排灌水渠、水池、管网、烤房群、村组公路等,由村民委员会选定人员管护。
第九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严厉打击破坏烟基工程设施的行为,对污染水质、故意损坏和破坏烟基设施的行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管护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8)27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起,每年从全县当年烟叶税中提取烟叶税(正税)的1%,作为烟基工程专项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所提取的烟基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接受监督,在县烟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烟基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专帐,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管护辖区内的联户工程设施(如塘坝、排灌水渠、水池、管网、烤房群等)出现较大塌方、裂缝、基础淘空等损坏现象,需作较大修补时,管护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步检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经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查看,审核其维修方案和资金计划,报县分管烟叶工作领导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维修。
第十四条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对烟基工程造成严重毁坏,烟基工程管护资金无力修复的,县水利、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项目和资金进行修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由县烟草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烟草局、县烟基办、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与,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县烟基项目管护情况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管护人员经费下拨及下年度聘用管护人员的重要依据,对因管护不力导致项目损毁,不能发挥项目应有效益的,视情节轻重斟情降低或扣发管护补贴。对管护成绩突出的管护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县烟草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烟基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项目管护到位、运行正常、发挥设计效益、管护档案齐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项目管护不到位、运行不正常、没有发挥设计效益、管护档案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烟草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