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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假酱油”生产者得不偿失

2018-10-16 北京青年报 731 0
核心提示: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涉及120款、48个品牌/56个生产(代理)企业的酱油,但在这120款酱油中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酱油产品比较试验报告,涉及120款、48个品牌/56个生产(代理)企业的酱油,但在这120款酱油中有29个样品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检测发现,4款“酱油”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甚至已经不能称之为“酱油”了。还有部分酱油虚标营养成分,有欺骗消费者嫌疑。经比较试验,23款酱油实测营养成分数据与产品标识明示的营养成分表数据不符,其中,就包括B.B.、蟹园、李锦记、味美思等知名品牌。(10月15日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酱油几乎是家家户户都离不开的调味品,但遗憾的是,在消保委的抽检中,120个样品中有29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甚至不能称之为“酱油”,其中不乏知名品牌。由此可见,酱油行业的虚假标注甚至造假相当严重,监管部门有必要高度重视,严惩制假商家,避免消费者买到“假酱油”。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假冒伪劣产品,并非一概指小作坊生产的傍名牌产品。知名商家自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虚假标示产品,也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假冒伪劣产品。如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承担价款十倍或消费者损失三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上可知,涉事厂家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虚标营养成分的酱油,无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非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如果消费者或者职业打假人以此索赔,涉事厂家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虽然“傍名牌”式制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也不能小觑知名厂家的虚假标注行为。一般而言,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防范意识的增强,很多消费者会谨慎选择,倾向于购买知名厂家的产品。即多数人会下意识地认为知名厂商生产的酱油质量有保障,成分不虚标,进而对其信赖有加。
  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是江苏省消保委的抽检及曝光,很多人还蒙在鼓里,一味地相信知名厂家生产的酱油,其权益持续地受到侵害而不自知。从这方面来讲,知名厂家制假售假的危害性不亚于小作坊式制假售假,前者显然更能浇灭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信心。
  打击制假售假,应不因厂家知名而放纵。相反,监管部门更应紧紧地盯住知名厂家的产品,因为其市场占有率更大,潜在消费者更多。特别是,像酱油等调味产品,其质量如何,是否虚标,并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辨识,势必由专业检测机构介入,才能让虚假产品早日现形。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相关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监管部门理当及时介入调查,给予这些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厂家当头棒喝,让其承担高昂成本,不再为一己私利而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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