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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18-09-29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99 0
核心提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2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2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0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的冰鲜黄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45μg/kg,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较国家标准规定(最高残留限量100μg/kg)高出1.45倍。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6月26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国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从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位于周谷堆批发市场的门市点购进冰鲜黄鱼9.9kg,进货价为31.09元/kg。截至2018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39.6元/kg。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超市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召回公告,顾客可凭购物小票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四、处罚情况
  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6月26日立案,2018年8月27日结案。按禁止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经营者购进该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和产品检测报告,并进行了进货验收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98404123/201808-0004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98404123/201808-00047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水产养殖单位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农产品供货商,同时严把索证索票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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