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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平台需关注相关条款

2018-09-27 中国医药报 796 0
核心提示:  2017年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应履行的主体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
  2017年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应履行的主体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此次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则对其有进一步完善。网络订餐平台须深入学习《电子商务法》中新设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条款,进行合规对照,查缺补漏。
  《电子商务法》中主要涉及网络订餐平台的义务有7项。一是公示义务,即公示入网经营者证照和公示平台制度规则。二是审查核验义务,即核验、登记,建立申请入网经营者的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七条)。三是信息报送义务,即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四是违法行为处置义务,发现平台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五是记录义务,平台要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三十一条)。六是维护公平交易义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平台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十九条)。七是赔偿义务,即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相比《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增加了网络订餐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证照的核验更新义务,这要求网络订餐平台要定期核验更新入网经营户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电子商务法》则规定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订餐平台需按新规定保存交易记录。
  目前,网络订餐平台纷纷扩大业务范围,出现了“跑腿代购”“送药上门”等服务。为规范这类行为,《电子商务法》对竞价排名、搭售服务、附加限制等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如竞价排名要标明“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广告不得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搭售商品和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等。这意味着网络订餐平台须主动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在拓展业务的同时注意合规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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