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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业松香脱猪毛、药店卖假药…这些食药案例触目惊心

2018-09-20 青岛新闻网 1134 0
核心提示:  19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庭审结束后,黄岛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法
  19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庭审结束后,黄岛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法院审理的食药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
  青岛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19日上午,青岛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青岛新闻网记者获悉,该起案件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黄岛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
  “2015年冬至2017年1月份,本案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神奇喘咳散“1800余包,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支付29400元。之后,李某某将”神奇喘咳散“和其私自购买”大补丸“通过下线加价进行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本案审判员栾冲法官介绍。
  2017年8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搜查人员迅速出击,从李某某处搜查到“神奇喘咳散”232包后进行扣押;从于某某处搜查到“大补丸”22粒后进行扣押;从王某某处搜查到“大补丸”100粒后进行扣押;从严某某的住处搜查到“神奇喘咳散”4包后进行扣押。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本案涉及的“神奇喘咳散”、“大补丸”应按假药论处。
  经过法庭审理,认定严某某等四被告构成销售假药罪,四被告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4个月以及10个月、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元到8.2万元不等的罚金。
  针对销售假药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被告人严某某等四人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3万元,并责令四被告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黄岛法院全国首设食药巡回法庭
  据介绍,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安全生产案件,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795件。为进一步突出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障,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6年11月3日,黄岛法院又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标志着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审判三位一体的食药监管新模式完全建立。
  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共依法受理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0件,行政案件12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件。“我们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刑事案件,加大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判处罪犯39人,其中3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占比近80%,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涉食品药品案件的被告人均判处了犯罪数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戒和预防功能。”黄岛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志芳介绍说。
  相关链接:涉及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顺藤摸瓜,一举捣毁河北制售假药团伙
  2015年3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岛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售的中药饮片疑为假药,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中药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确系假药。
  经过摸排,该中医诊所是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河北安国瑞康中药材批发”的网店购买。经查,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廉某等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做中药材生意。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廉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生产中药饮片的资质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中药材后进行包装、加工成中药饮片,并贴上伪造的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销售给黄岛区某中医诊所,共计人民币64416.5元。
  随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藤摸瓜,一举端掉了这个在河北某地制售假药的团伙,查扣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并回收了已经流入市场的全部假药。
  最终被告人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二:长期使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黑心商贩获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村镇理务关村家中开设猪下货加工点期间,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并将加工好的猪头出售给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脱毛剂为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9月4日向黄岛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其从2002年底经营猪下货的时候就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到2014年底,听说不能用工业松香了,就改用松香甘油酯。后因松香甘油酯不好用,继续用工业松香。2016年冬天,杨某某听说要检查,就把原来使用的松香仍在松香锅旁边,改用松香甘油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进行食品加工,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中药里面掺西药,赤脚医生被判刑
  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并通过发传单手段宣传其能够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皮肤病等疾病,后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的手段,将没有外包装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物多次出售给他人。
  2017年4月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黄某停业回到湖北老家。2017年5月黄某将自制中药粉末从湖北邮寄至黄岛区,并由其老乡继续出售给他人。2017年6月初,黄某等人回到黄岛区再次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出售上述药物。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出售的药物检出算算泼尼松、吲哚美辛、保泰松等药物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四:正规药店知假卖假,被依法从重处罚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经营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时,向他人销售“八宝黑玉丹”两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4.7mg/g。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为假药。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65号“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负责人。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将五盒“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以每盒39元,总额195元的价格在店中销售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
  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爱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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