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马某在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和熟食加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利用来源不明的牛肉生产熟食制品,且其所生产、销售的熟”筋皮子“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销售的牛肉制品己通过市场流向千家万户,未被收回,导致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八万二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2018年9月18日上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马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公开审理,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公诉人出席法庭就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公诉。
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总队在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马某查获,并依法查扣其生产使用标签标识为原产国巴西的“牛腩”及“牛隔膜”,共计1600余千克,同时查扣的还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半袋和加工时产生的牛油若干。
经查,2016年8月——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非常规渠道采购原料标签标识为原产国巴西的“牛腩筋”,并使用上述“牛腩筋”加工熟食“筋皮子”。马某将熟“筋皮子”销售给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长白路水产市场等地的经营者王某等四人。王某等四人购买马某生产的熟“筋皮子”后,已在店内销售。
据查证,马某通过此渠道非法销售额共计18260元人民币。经检验,马某所生产的熟“筋皮子”每千克亚硝酸钠含量为120.2毫克,而国家规定食物中每千克亚硝酸钠含量应不超过30毫克。庭审中,马某对上述“牛腩筋”不能说明合法有效来源且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不特定多数群众的健康处于危险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危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马某应当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当于其销售额10倍的民事赔偿责任。
马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择期宣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关系到每一位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韩宝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让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注意到,当天的庭审现场,特别邀请了光复路等批发市场的经营商户,他们也表示,这起案件给经营者们上了一堂“教育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是每一位经营者应该守住的底线。
据了解,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长春地区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集中力量对关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案件进行监督、诉讼。截至目前,长春地区检察机关已经审结了双阳“毒豆芽”案件,并有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办理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维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韩宝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