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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不能代购奶粉?电商法:网友误解了!

   2018-09-18 南方都市报8290
核心提示:  零星小额代购要不要持牌经营?代购、微商受到规范后,相关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未来代购、微商群体是否将退出历史舞台?
  零星小额代购要不要持牌经营?代购、微商受到规范后,相关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未来代购、微商群体是否将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今年8月底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备受瞩目。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法覆盖了电商平台、电商经营主体、电子支付、物流等多个领域,从5年前开始,每次审议都会引来广泛关注。另外,电商法还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相应担责规定,不少人担心奶粉、保健品、护肤品这类热门商品以后将无法代购。
 
  对此,南都记者日前咨询了多名熟悉电商法的律师并向多名代购了解目前的行业状况发现,对电商法涉及的代购、微商群体的责任与义务,网友们存在较大误读。
 
  焦点1
 
  小规模代购不用纳入监管?
 
  在美国读书顺便兼职代购的小单(化名)表示,她还未详细了解过电商法,因为觉得对她这样的“小代购”影响不大。“我们就是周末去代购一下赚点小钱,也没开公司,不会有太大影响吧。”但事实上,并非小单想象得这么简单。
 
  据了解,电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依据此条,南都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均认为,不管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微博、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代购的主体性质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组织,但他们同时又可能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后面三类包括在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范围内。”
 
  对此,方超强进一步举例说明:“淘宝、京东这一类就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淘宝上开设代购店铺,就属于平台内经营者;朋友圈里相对封闭的私人代购属于自然人;如果是公司做代购但通过业务人员在朋友圈发的,就属于法人性质。”
 
  由此可见,此次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几乎囊括了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 P 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等,并不会因为代购交易额大小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焦点2
 
  零星小额代购要不要办执照?
 
  除了监管对象问题,此次电商法对于代购行业最大的影响便是持牌问题。一直以来,各类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上的代购们犹如一支“游击队”游走在法律边缘,对于他们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无从考量,这也导致即便消费者买到了假货,也无法有效追责获得赔偿。
 
  对此,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因此,该条款也引起“无牌”代购们的担忧,外界更是解读为:无论代购大小,不申请营业执照的将一律无法从事代购活动。
 
  不过,多名律师向南都记者强调,对于第十条的解读不能“一刀切”,此条款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
 
  对此,对电商法有深入研究的律师董毅智表示,首先要明确此次电商法的性质:“目前通过的电商法是总纲性法律,具体金额和如何办牌照等细节问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详细的司法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条款中已经明确提及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和利用个人技能进行经营便民劳务活动的这些主体不需要获得许可,其中“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中对于交易额的界定则成为争议焦点,这也是部分代购认为自己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在日本做代购的安安(化名)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平时有全职工作,只是在周末会帮国内的亲朋好友代购商品,“我没有全职代购,也就是偶尔帮着买点,所以也不懂为什么我们这种还要办牌照?”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争议,方超强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偶尔出国帮朋友代购点东西不会需要持牌,但很多是以代购为主业来牟利的,客户规模大、产值也比较高,那就涉及到服务、宣传、广告、税收一系列都要合法化,这种情况下当然要去做商事主体登记,登记后纳入监管才对他的客户主体权益有更好的保障。”他补充解释道,目前电商法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并没有详细解释,因此,如何界定这一行为就成了难点,“主动权还是掌握在执法机关手上,后面会有细则。”
 
  不过,即便部分代购能够被认定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而免于办理营业执照,也并不代表对此类代购能够“法外开恩”放松监督。
 
  据悉,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广州律师协会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专委会主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詹朝霞向南都记者强调,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代购要向平台进行报备,接受更加透明的监督。“如果仅仅是零星小额交易,需要通过经营平台进行报备,平台有这个义务。未来不管你有无营业执照,消费者要能够通过公示鉴别你是属于持牌的还是属于报备的,同时也让监管者能够鉴别。”
 
  除了代购,方超强认为微信上庞大的微商群体因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质,更应该申请营业执照并进行严格监管。“相比于代购,微商更多是在稳定地销售特定商品,但未必是一个好产品。微商领域里有许多层级的经销商,销售量还是蛮大的,我认为需要办理登记。而且微商领域是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侵权事件的高发区,应该更加从严把控,尽可能纳入到合法监管中。”
 
  由此可见,大部分以代购、微商作为全职的或是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商经营者,均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部分可免办牌照的小规模交易主体,也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格监督。
 
  焦点3
 
  奶粉保健品要有中文标签?
 
  在电商法表决通过后,有传闻称以后将无法代购奶粉、保健品这类事关生命健康的商品,即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类商品也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因此,许多宝爸宝妈纷纷表示要在明年1月1日前大批“屯粮”。甚至有代购澳洲奶粉的代购向南都记者表示,为减少风险,她决定将代购范围缩小至朋友圈里相熟的亲朋好友。
 
  南都记者仔细查阅电商法后并没有看到对奶粉和保健品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严禁代购”此类商品。有关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这样的传言主要是源于对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曲解。
 
  据了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条例的措辞可以明确,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方超强向南都记者解释:“这表示涉及到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平台被苛以更高的平台监管责任要求,(经营者)在进入平台时,平台不仅需要主动审核有没有工商资质,还应当审查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的额外经营资质,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审核造成损害的,平台要承担责任。”因此,方超强认为并不能从该条款引申解读为以后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而对于外界聚焦的此类商品必须贴有中文标签的传闻,詹朝霞告诉南都记者,奶粉保健品这类跨境商品,需进行认证并贴中文标签的规定并不是由于电商法的诞生才要求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016年就已经有了,对这类商品的强制性认证有一系列规定,不因为电商法的诞生而有所改变,只是现在电商平台上的信息会更加透明。”
 
  长年生活于美国的花花在淘宝上开设了自己的代购店铺,主要代购护肤品以及保健品。她向南都记者表示,明年开始店铺内的商品种类将减少,售卖的也只会是通过一般贸易途径进入国内的带有中文标签的产品。
 
  在此问题上,詹朝霞的态度基本与花花一致。她告诉南都记者,电商法实行后所有的代购都是普通经营者,包括微信里相对隐蔽的私人代购,不应区别对待。“所有规定和要求对代购一样适用,至于代购怎么执行就自行想办法解决了,销售没有中文标示的商品将被市场监管查处甚至可能被起诉。”
 
  焦点4
 
  没有营业执照的代购纳税吗?
 
  除了营业执照及代购种类问题,这次电商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规范纳税。不少代购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们的成本压力会因此加大,而这一部分的支出可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安安向南都记者表示:“据说代购缴税要达到利润的30%,我们之后肯定要涨价。要交税我觉得没问题,但不希望税率太高。”
 
  而对于此前一直传言“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多名律师均向南都澄清:这是对电商法的又一误解。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电商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代购国也要办理牌照,但在国内持有营业执照就要纳税,如此一来,部分无需持有营业执照的代购们是否就可以不需要纳税了呢?
 
  据了解,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不持牌代购的纳税问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程久余告诉南都记者,即使代购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也需要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符合当地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可以免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电商法中没有给出具体解释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程久余表示,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额度作为参考。“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南都记者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北京为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两万元。
 
  焦点5
 
  已注册外贸公司代购怎么纳税?
 
  另外,南都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部分规模比较大的代购早已在国内注册了外贸公司,也已经持有合法营业牌照。对于这类代购,董毅智认为,既已成立外贸公司,那代购行为就基本等同于贸易行为,那还能否被认为是单纯的代购继而适用相关纳税政策?“他们这种是否为代购是很有争议的,纳税按贸易走的话关税很高,他们赚的也是这个税收的差额。”
 
  对此,程久余向南都记者解释:“代购如果以外贸公司进口代购商品,则需要按照货物进口缴纳关税,外贸公司再与普通内贸公司一样根据货物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利润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红给代购,代购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这种比普通代购的税率要高很多。”因此,电商法的出台,不排除会让这类公司的纳税行为更规范。
 
  另外,对于坊间传闻“代购如果违规将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说法,多名接受采访的律师均向南都记者表明,除了押金部分的规定,电商法目前规定的罚款额度主要是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而非个体户式的电商经营者,但这并不代表后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待细则出台后,针对个人代购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将会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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