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知名休闲食品企业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将“好丽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及在推广宣传中使用原告“好丽友”字号,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被判立即停止将“好丽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以“好丽友”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在其委托他人生产的“叮当豆”产品上标注含有“好丽友”字样的企业名称,且在推广宣传中直接使用“好丽友”字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在客观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与提供商品的主体产生关联关系的认识,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于16年底还陆续注册了特仑苏(福建)牧业有限公司、完达山(福建)牧业有限公司等以国内知名品牌为字号的公司,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目前这些企业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胜诉为全力捍卫食品安全及知名品牌商标维权方面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