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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人非法收购出售死牛被判刑

2018-09-17 半岛晨报 398 0
核心提示:  收购不明原因死亡的牛,屠宰后在市场上销售,这些牛肉全部流向餐桌。三人被判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缓刑;
  收购不明原因死亡的牛,屠宰后在市场上销售,这些牛肉全部流向餐桌。三人被判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死因不明牛流向餐桌
  201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大连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邓店村某屯张某家饲养的一头牛,因为不明原因死亡,为了减少损失,于是张某联系了长期从事牲畜贩卖生意的季某。季某在明知该牛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以2千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随后季某将牛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长期从事牲畜屠宰、销售生意的黄某。黄某将牛屠宰后在其位于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的集市摊位上对外销售,获利1000元。
  郭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普兰店区墨盘街道办事处王山头村某屯王某家饲养的一头牛,因为不明原因死亡。黄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和妻子一起来到王某家。在明知该头牛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黄某夫妻以4800元买了死牛。随后,黄某将牛屠宰,并将牛肉运到其在双塔街道办事处的肉摊上与妻子一起对外进行销售,获利1000元。 法院判决
  三人均被判处缓刑
  2018年4月2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黄某、郭某、季某提起公诉。三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郭某、季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牲畜而收购并屠宰、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某、郭某属于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诉讼中预缴了罚金、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郭某、季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禁止黄某、郭某、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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