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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滥用“假一罚十”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8-09-14 江西法院网 945 0
核心提示: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魏某的诉请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2017年12月27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魏某的诉请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2017年12月27日,魏某在天顺公司上栗店购买了东健阿胶40盒、浙江黄酒40瓶、东健阿胶辅料40份、保鲜盒40个,价款共计23520元。当日,魏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并要求销售人员予以免费加工成阿胶糕切片。2018年1月2日,魏某来店提取经加工的阿胶糕40盒,并要求在盒子上贴上“天顺秘制阿胶糕”样式的纸张。2018年2月8日,魏某到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天顺公司上栗店购买的40盒天顺阿胶糕系三无产品且变质,提出了10倍赔偿的诉求。2018年3月14日,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不予认定。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天顺公司上栗店退还其购物款23520元,依法赔偿235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在天顺公司上栗店购买的商品为东健阿胶40盒、浙江黄酒40瓶、东健阿胶辅料40份、保鲜盒40个,天顺公司上栗店是应魏某要求对上述商品进行加工。该种加工行为系天顺公司上栗店的一种便民服务行为,并非魏某所称的食品生产和制作行为。上述商品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具有合法正规来源,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非缺陷产品。魏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有损害事实。故对魏某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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