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1批次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通达市场125、126号摊位(经营者:缪述良)销售的来自四川省自贡市川南农贸批发市场的冰糖柑。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1068;产品名称:冰糖柑;购进日期:2018-03-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被抽样单位:自贡市通达农贸市场缪述良(个体);标称生产者:自贡市川南农贸批发市场;不合格项目:丙溴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冰糖柑时未索取上家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等资料,无法追查上家。
(二)排查整改复查
大致判断冰糖柑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应该出在种植环节。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调查,2018年3月8日,缪述良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20kg该批次冰糖柑,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200元,已销售20kg(其中2.2kg用于抽检),无库存。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使用农药的痕迹,也未发现与农药相关的物品,且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冰糖柑时未索取上家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等资料,无法追查上家,无法查明导致丙溴磷超标的具体原因,大致判断冰糖柑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应该出在种植环节。高新区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当场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高新区局于2018年4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高新区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缪述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高新区局于2018年6月25日给予缪述良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