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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卖出30箱假冒“海之蓝”白酒 如皋某酒类商行被判赔偿5万元

2018-09-12 南通网 945 0
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如皋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某百货商行与某酒类商行海之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责令被
记者昨日从如皋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某百货商行与某酒类商行“海之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014年10月,如皋某酒类批发商行经营者王某找到某百货商行经营者黄某,说自己有一批“海之蓝”白酒,问对方是否需要批发销售。在得到王某承诺“假一罚万”的情况下,黄某就从王某那里批发了30箱酒在自己的店里销售。
  此后,顾客宋某花7000元从黄某店里购买了这批“海之蓝”白酒10箱,怀疑这些酒不正宗,就向工商部门举报。
  当天,黄某即通知王某到其仓库处理赔偿纠纷,并要求王某在同一批号未出售的18箱“海之蓝”包装箱上签字确认。黄某拨打110报警,公安出警后到场录影存证。2014年10月27日、29日,如皋工商局分别对黄某经营的商行处的该批号20箱“海之蓝”白酒及已售出的10箱同批号“海之蓝”白酒予以扣押。
  洋河酒厂鉴定人员对这批30箱白酒进行鉴定,认定这批白酒是假冒商品。
  宋某与黄某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2016年10月再次发生纠纷,最终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商行一次性赔偿宋某5万元,并履行完毕。
  据此,黄某经营的百货商行将王某经营的酒类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其出售的不是假酒,同时,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案涉30箱的“海之蓝”白酒款1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皋工商局先后两次扣押的共计30箱“海之蓝”白酒批号相同,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销售清单上未注明批号,但王某在18箱该批号的“海之蓝”白酒箱上签字,应视为自认;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记录、出警录像等,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扣押的30箱“海之蓝”白酒系被告商行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商行不能提供该批白酒的合法进货渠道和合法手续,应认定这30箱“海之蓝”为假冒产品。原、被告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被告实际销售的白酒为假冒产品,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赔偿顾客宋某5万元,并在赔偿后向被告追偿,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酒款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且案涉白酒已被工商部门扣押,原告无法返还,对此亦无过错,故不负责任。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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