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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与三文鱼之争:行业协会和消费者面对一条鱼的“误解”

2018-09-11 澎湃新闻 811 0
核心提示:  虹鳟在三文鱼界混迹已久,虽偶有波澜,但总体上风平浪静。今年8月《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出台,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将该标
  虹鳟在三文鱼界混迹已久,虽偶有波澜,但总体上风平浪静。今年8月《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出台,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将该标准的发布和提出单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面对公众、舆论对虹鳟纳入三文鱼的质疑,团体标准发布者回应称,团体标准本意是规范将虹鳟冒充传统三文鱼出售的行为,所以该标准中要求产品标签中标注“三文鱼(大西洋鲑)、”“三文鱼(虹鳟)”以示区别,并要求标注原料鱼产地,使消费者更加清楚鱼的来源,从而纠正三文鱼市场乱象。换句话说,该团体标准发布者认为消费者对虹鳟这条鱼有“误解”,需要出台标准纠正。
  但至少从目前看,消费者和该行业企业协会面对虹鳟这条鱼似乎还是有不少“误解”没能讲清楚:通常认为,虹鳟在种属、价格、生食风险等方面都与传统三文鱼有显著差别。尽管现在出台的团体标准未能顺从广大消费者约定俗成的观念,强行将虹鳟定义为三文鱼,但消费者对这种在缺少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依据、公示期间不够充分、论证过程也不够严谨的情况下所出台的团体标准并不买账。
  作为关注食安法律问题的律师,笔者也想从法律上“误解”的概念来谈谈这个标准出台所带来的影响:《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前,如果一些不良经营者在产品或菜单上标注三文鱼,而实际出售虹鳟的行为,按照目前社会大众对食安问题的重视程度,将有较大可能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制的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法律上的“欺诈”包括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欺诈陷入误解、并因误解而做出行为等四个方面。从这四个方面看,实践中市场中比较常见的将虹鳟鱼直接标识“三文鱼”销售,且始终不向消费者做任何提示说明,导致消费者误解而消费的,在法律上是相对说的清楚道理的事情。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消费者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传统认知中的三文鱼(如大西洋鲑)与虹鳟在种属、价格、营养价值等方面的区别。而从被投诉的不良经营者角度看,他往往需要反向证明虹鳟和传统三文鱼两者产品在市场价格、产品质量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以证明自己是过失而非故意将原产地或菜单标识错误,从而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因为虹鳟在种属、价格、生食风险等方面确实与传统三文鱼存在差异,这些经营者往往很难摆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
  但《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后,尤其是这个标准是以“正名”、消除消费者“误解”的名义而出台的情况下,显而易见,某些经营者可以名正言顺地将虹鳟作为三文鱼出售。这时消费者如果再主张一些不良经营者有欺诈嫌疑、导致其对三文鱼消费的“误解”,则需要严肃考虑的事实是:现在《生食三文鱼》这个团体标准已在前方铺路,此虹鳟已非彼虹鳟,它现已跻身三文鱼之列,何来欺诈?进一步可以探讨的法律问题是,如果有些虹鳟产品上只标注了“三文鱼”,但没有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特别规范地标注清楚“(虹鳟)”,那么这个经营者是否要承担相关产品质量责任?有没有食安法的标识问题?能否构成标注瑕疵或者产品欺诈?在目前没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一些不良企业故意利用上述法律上都不甚明确的问题而推出各种“三文鱼”产品,让消费者又如何明明白白的消费,又如何维权?
  我们在此无意去讨论虹鳟和传统三文鱼谁“次”谁“好”的问题(法律上的“次”和“好”与产品质量也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从产品属性、标准、价格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结果),但这次团体标准将虹鳟划归到三文鱼类别中,使得原本在法律实践中比较能说清楚的虹鳟冒充三文鱼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化解于无形,也很可能使得今后准备维权的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方面负担过重,想象一下,消费者经过例举大量有关科学、监管和实践中区分虹鳟和传统三文鱼的证据材料后,对方抛出了这份《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扛出了有关协会,总结陈词道,“这位消费者对这条鱼仍有”误解“”。
  可能令有关行业协会始料未及的是,其无意中在中国食品安全发展进程中做了一次有益科普,将原本除了业内人士,普通大众鲜有耳闻的虹鳟普及到传统三文鱼的对立面,激发起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当消费者不买账行业协会这种生硬地通过团体标准来试图消除“误解”的方式,就算其能够暂时绕过法律、绕过监管,但最终还是要面对消费者,一旦消费者开始用“嘴”投票,平日隐而不显的力量便会发挥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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