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划水源范围
列入本次区划的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共9处,全部为水库型水源,包括:洼子店水库、龙王塘水库、北大河水库、大西山水库、王家店水库、小孤山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牧城驿水库。根据水库供水现状、水质的基本情况,对洼子店水库、龙王塘水库、北大河水库、大西山水库、王家店水库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对小孤山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牧城驿水库进行饮用水水源控制区区划。
二、区划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划方案(详见附件)。
三、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禁止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3.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4.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挖沙、取土;
6.设置油库;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设置排污口;
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开矿、采石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4.兴建规模化禽畜养殖场,严格控制禽畜散养规模;
5.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
6.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选矿等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
2.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3.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4.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他行为。
(四)严格控制区管理
严格控制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
(五)一般控制区管理
一般控制区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理。
(六)各级保护区、控制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4.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5.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确需通过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