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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名品酒水经营部不合格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

2018-08-3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81 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名品酒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8490;产品名称: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6-07-06;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被抽样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名品酒水经营部;标称生产者: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现场调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名品酒水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瓶,共计3.5公斤,货值210元;已销售7瓶,共计3.5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双流局要求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名品酒水经营部在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双流局已于2018年5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流局于2018年5月17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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