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11日媒体报道的一篇名为“《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的消息,称“近年来,中国市场三文鱼消费量持续增加,但因目前标准缺失,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及安全隐患的担忧,对产业和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三文鱼分会成员单位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严格把握关键控制点,结合专家科学支撑与企业实践状况,顺利通过标准审定”。
该团体标准明确的三文鱼定义,成为热议的焦点。原来前段时间舆论曾在“虹鳟属不属于三文鱼”的问题上分歧较大,而该团体标准作出定论:“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等。”对此,网友相对一边倒地质疑归类的科学性,继而对生吃虹鳟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表示担忧。随着近些年国内三文鱼消费量猛增,行业协会协调相关企业统一标准,是规范市场的有益之举。既然是标准,自然不能突破底线。公众的关注,事关食品安全及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法性,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和回应。
首先,将虹鳟归入三文鱼范围,与国内约定俗成的消费认识有出入。总结一下网民观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到三文鱼,大多数消费者会想到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不会是国产的淡水虹鳟。二是对于虹鳟的食用,一般消费者选择加热,而非生食。民众的认识与科学界定之间存在差距,实属正常,但将不同于通常消费认识的科学定义,尤其是容易混淆的科学词汇,推向市场时,如果不加区分,会给消费者权益保证带来风险。有专家指出,在国内市场上,二者在价格、口味、寄生虫安全指标等方面存在不同。是否确实如此?有必要经过权威检测,尤其是生食虹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应有详实和充分的说明。在此之前,市场供应时,应根据消费者真实消费意愿售卖,不宜混为一谈。即便论证生食没有安全风险,基于知情需要,仍应明确区分标注。
其次,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但实际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小。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而在实用性上,只有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才有出台的意义。
在生食鱼肉方面,国家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所以,团体标准只有符合或者高于上述国家标准,才算得上是合法标准。
高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低标准的会逐渐被市场淘汰,而不达标的企业,法律不答应。如果把低标准、不达标的标准制定成了标准,或许会迎合一些三文鱼市场主体的需求,但将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埋下巨大隐患,给行业发展同样埋下地雷。这是消费者最大的担忧,也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是否达标,消费者很关心,这个专业问题,有待权威论证和回应。有必要提的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指出,国家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对此,公众期待,《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能以实际检测数据引领团体标准的国际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