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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18-08-25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725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9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苏果基地皇冠梨,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6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由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YG1806160636),于2018年6月19日向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苏果基地皇冠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于2018年5月26日采购苏果皇冠梨15Kg,进货单价为5元/Kg,进货总金额为75元,截至2018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共销售了15kg,销售价格为5.96元/kg,销售金额为89.4元。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公告召回并积极整改。但因据抽检时间较久,及食用农产品不易保存的特性,产品并未召回。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8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芜)食药监食罚[2018]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没款合计10014.4元。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果农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没有到药品安全的食用期,导致抽检不合格的发生。整改措施如下:今后超市在日常采购过程中将选择优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严把索证索票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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