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汪荣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汪荣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汪荣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汪荣洲在省级以上的媒体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
8月17日,汪荣洲在湖北日报登报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我叫汪荣洲,于2017年10月3日在大沟路菜市场后门一位卖菜老人手中购买3个罂粟壳,于2017年10月23日晚、11月15日晚先后两次将购买的罂粟壳放入火锅底料中熬制。2017年11月16日于阳光肥牛火锅店内抽检的两次底料中,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我为我的无知和鲁莽向广大消费者致以最真诚的道歉,希望大家对我的过错予以最严厉的批评,我会好好悔罪,争当做一个好公民,多为社会做贡献,希望大家能给我一次机会,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火锅闻的香,不一定吃的香,如果吃到没有尝试过的味道,一定要加以防范。”
该案是丹江口市查办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丹江口市首例登报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的案例,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其他食品领域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提升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