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颜某在禁渔期内,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擂鼓台水域岸边,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刁子鱼、桂花鱼等水产品合计3斤。13时许,蔡某、颜某在返回的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的侦查人员与岳阳县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被重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捕鱼数量多少不影响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