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案例解读
王某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部门经理,他严格要求自己的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食品安全视为最为重要的事情。一次,王某组织公司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自查,经过检查,发现该厂的设备陈旧,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如果再继续使用这种陈旧设备,将影响食品的安全。他该怎么办?
专家说法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否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本案例中,该公司正确的做法是采取整改措施,否则其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句话点评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