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2165号公告,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20年7月1日生效。主要变化是:过敏原强制标示项目由现行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及其制品调整为甲壳类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的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的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的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的大豆油(脂)、混合形式的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的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的载体或酒类的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的制品)共11项。另过敏原醒示语的标示方式除原有的“本产品含有○○”或“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外,增加将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全部列于“品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