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雍辉报道)8月20日,笔者在威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根据黔人社厅发(2018)7号文件,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全面终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文件,不再办理7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据了解,为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该县按照7号文件要求,将“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愿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业务的‘四类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类人员”是指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街道、原工作单位公示后出具证明;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街道、原工作单位公示后出具证明;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目前,全县已有900余人享受待遇。
凡符合7号文件条件规定仍未办理参保的人员,本着个人自愿参保原则,提供真实有效依据,在2018年9月25日以前仍可到威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补缴和领取待遇。
凡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根据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已在县社保局办理了正常参保,但未办理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在2018年9月25日前可以办理补缴,逾期不办理补缴费用的只能从正常参保缴费往后顺延至满15年,凡符合7号文件条件规定仍未办理参保的人员,本着个人自愿参保原则提供真实有效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仍可办理参保补缴和领取待遇。
该县人社局已通过在县城和乡镇人流集中处张贴公告、威宁自治县电视台新闻、电视台微信公众平台、电台阳光945以及公文传输系统转发等方式宣传终止“四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文件精神。
作者通联:贵州省威宁县人社局 胡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