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以下简称信誉度)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评审组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牵头,成员由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熟悉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必要时可从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卫生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食品卫生信誉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达到C级信誉度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企业的卫生条件和日常卫生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信誉度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卫生监督机构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信誉度的,应填写《甘
肃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申请表;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食品卫生A、B级信誉度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派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按照A、B级信誉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州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誉度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单位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信誉度的单位(省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市、州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卫生监督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市州级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食品卫生信誉度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卫生状况,卫生监督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卫生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B级信誉度评定结束后,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省、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省、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B级信誉度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誉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誉度(除省级直管单位外)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誉度公示后,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食品卫生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食品卫生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食品卫生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卫生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食品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降级或取消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GMP审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誉度对待,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信誉度标志。
第二十五条 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申请评定A、B级信誉度。
第二十六条 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A、B级单位,对A、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七条 A、B级信誉度每2年由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