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宣判。此案也是扬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案件。
据调查,被告人钱某承包经营扬州市广陵区某饭店期间,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面点的情况下,仍使用含铝香甜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销售,销售得款400余元。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包子抽样检测中发现,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236.7mg/kg,严重超出标准。检察官认为,钱某案涉及数额虽然不大,但其生产的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诱发多种疾病,严重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人民群众身体侵害的后果不可逆转。因而,除追究被告者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补偿被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消费者,严厉处罚此类行为,该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补偿的有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当庭做了宣判,对该院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被告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千元。
此案数额虽小,却事关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之大事。该院以“包子案”为契机,主动加强与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该局将此案例制作成宣传册,分发给辖区内从事自助餐、面点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从业人员,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诚信教育,从而筑起一道百姓餐桌“安全屏障”,坚决取得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