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至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宾阳县康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2600745,生产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古城村委会龙门村东面)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宾阳县康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16个项目中存在22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7.09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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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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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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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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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上标识的“洗衣间”实际为消毒剂存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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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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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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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间成品水储存间,未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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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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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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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个成品水储存罐,未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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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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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设施不能互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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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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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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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水处理工艺流程无高硼紫外杀菌,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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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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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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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发现企业生产的部分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标示的执行标准GB 17324已废止;标示的配料为“泉水”,实际生产用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 |
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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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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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7年水源水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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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03中4.1条款关于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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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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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7年4月、7月及2018年1月采购的桶盖、PC桶、二氧化氯消毒液的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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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 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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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进货验收记录单中PC桶、桶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货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验收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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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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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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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存放间存有一桶过期的二氧化氯消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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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3条款关于应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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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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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间存放有新购入的桶盖,且与二氧化氯消毒液、废弃PC桶、废弃桶盖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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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 条款关于消毒剂应与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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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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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8年6月-8月关键控制点反渗透、臭氧杀菌、桶及桶盖清洗消毒效果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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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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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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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生产线上剩余的已消毒的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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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1.4条款关于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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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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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定期维护水处理装置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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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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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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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用于周转桶、桶盖清洗消毒的二氧化氯消毒液配制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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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条款关于消毒剂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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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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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仅含6个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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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细则》第二章中第十三条关于自动内洗消毒设备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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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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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孙家万健康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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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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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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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检验项目未按GB 19298-2014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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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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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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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不足,2018年4月-8月无产品留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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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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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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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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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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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8年6-8月的生产记录,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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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应完整、真实,确保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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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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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8月8日手动灌装生产40桶(18.9升/桶)包装饮用水,并装车准备出售,此批产品未进行出厂检验,未标示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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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GB 19304-2003中8.4.1条款关于禁止人工灌装的要求。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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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宾阳县康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宾阳县康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