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舌尖上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判处没收查获的工具和原料。
2014年2月,时年20周岁的余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贸易公司,经营保健食品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等。2016年下半年,余某某向他人提供某电商账号,在网上开设“欧雷顿”总店,推销自创品牌“欧雷顿Z7”咖啡。接到订单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的独立小院内,安排其父以贸易公司名义,在咖啡中添加西布曲明或呋塞米,生产“欧雷顿Z7”咖啡,再快递发给消费者。
2017年6月至9月,有200多名全国各地的消费者购买“欧雷顿Z7”咖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接到沙坪坝区的消费者报案后,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在余某某生产制作“欧雷顿Z7”咖啡的现场扣押了包装机、分装机、电子计价称等工具、“欧雷顿Z7”咖啡包装盒9万只、包装袋12万、防伪标识1.5万个及各种口味的咖啡260袋(每袋1公斤)等原料;公安机关还在2名消费者处扣押了所购买的“欧雷顿Z7”咖啡2盒,在余某某处扣押“欧雷顿Z7”咖啡1盒等物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查获的“欧雷顿Z7”减肥咖啡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或呋塞米。
沙坪坝法院查明,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同时具有抗抑郁特性,曾经用于治疗肥胖症。但在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通知》,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呋塞米属于利尿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呋塞米进行定性的复函》中,已将呋塞米认定为“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故呋塞米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沙坪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被告人余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沙坪坝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