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超市买的开心果包装上标注脂肪含量与实际不符,认为对方构成虚假宣传,胡某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开心果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据此,判决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获赔共计3040元。
2017年5月30日,胡某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19袋“佳时牌”开心果,单价16元,总共304元。后发现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脂肪每100克含有28.9克,但实际检测结果为每100克含有49克。因认为所售产品标示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胡某起诉要求家乐福赔偿。
家乐福慈云寺店表示,供应商依法提交了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农产品的自然性质决定每个个体之间必然存在差异,销售者对此无法明知。此外,该产品属于带壳坚果类别,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其表示的营养成分含量属于可食部分的数值,而并非带壳检测的数值。但目前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单方申请检测时,要求检测机关检验带壳数值,导致检测数值严重超标。
同时,因农产品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其他个别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不能代表全部该批次产品的实际状况,不能仅依据一份其他案件的检测报告认定本案产品的相关营养数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开心果的脂肪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且差异较大,虽然存在个体差异,但与标识的含量28.9克/100克差异过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家乐福慈云寺店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损害购买者健康的可能,故胡某要求家乐福慈云寺店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