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达174370元。近日,该案已被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先后向黄某、黄某某销售了三种型号的惠人牌原汁机若干台,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74370元。2016年8月,芦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黄某、黄某某所持有的原汁机39台,经鉴定,查获的惠人牌原汁机价值111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权利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