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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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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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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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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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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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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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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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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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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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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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107号绍华面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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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42422********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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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烹制牛骨头汤过程中,加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的香料熬制牛骨头汤供顾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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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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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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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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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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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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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堡镇中路278号无名夜排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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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10230********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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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烧制卤鸭头、卤鸭等汤料过程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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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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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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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230刑初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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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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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为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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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陶家37号四海家常炒菜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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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2092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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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过程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罂粟壳熬制牛肉汤供顾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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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没收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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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0—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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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13刑初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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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情简介
赵绍华案
2016年12月23日,根据公安金山分局的协查要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107号绍华面馆生产、销售的牛骨头汤进行抽样,经实验室检测,上述物品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1月6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又对赵绍华在该店内经营所用的两种香料进行了抽样,并经实验室检测显示两种香料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2月4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2017年3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6刑初306号):被告人赵绍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赵绍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纳入到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沈邹案
2016年7月13日,崇明县公安局民警会同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崇明县堡镇中路278号检查沈邹经营无名夜排档,当场对待售的卤鸭头、卤鸭掌、卤猪舌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被查获的卤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你、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经调查,2016年6月底,沈邹购入罂粟壳后,在烧制卤鸭头、卤鸭掌、卤猪舌的汤料中加入罂粟壳,并将该汤料烧制的卤鸭头、卤鸭掌、卤猪舌等食品对外销售。2016年10月28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崇明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6)沪0230刑初297号):被告人沈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纳入到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顾为雨案
2017年12月18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位于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陶家37号四海家常炒菜店进行检查,现场对用于加工面条、粉丝的牛肉汤底料以及31株咖啡色植物根茎状的固体物质进行抽样送检。经实验室检测,顾为雨出售的牛肉汤底料中检出吗啡等成分。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顾为雨刑事拘留并对其涉嫌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3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8)沪0113刑初470号):顾为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顾为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纳入到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