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11月28日,举报人赖某向海口工商部门举报,称其于2017年11月4日在海口市购买到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珠江面”一包,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该产品外包装上宣传“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低温干燥技术加工而成”,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9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
经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叶氏牌“珠江面”,产品外包装上确实标注了“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低温干燥技术加工而成”的字样。然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和手排面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具备“最先进”全自动低温干燥技术。
2017年8月25日,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向潮州市潮安区宏烁彩印厂订制外包装标有“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低温干燥技术加工而成”字样的叶氏牌“珠江面”包装袋2万个,包装袋交易金额1万元整。
自2017年9月5日第一批涉案珠江面销售出库之日起,截至2018年1月10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涉案珠江面之日止的4个多月中,包装袋已在生产珠江面时使用了1万个,在工商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召回商场尚未售完的叶氏牌“珠江面”600多包,同剩余未使用的1万个包装袋进行了销毁,其余9400包叶氏牌“珠江面”已销售,出库货值计15040元,商场销售货值计27260元。
今年2月8日,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提出了听证申请。3月13日上午9:30分,听证会依法在秀英区工商局4楼会议室举行。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秀英区工商局认定其公司广告违法的事实有误,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最先进”字样,针对的是技术加工工艺和设备,而不是“珠江面”,“生产设备及技术加工工艺”和“珠江面”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概念,应区别看待。另外,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还认为举报者赖某是职业打假人,工商部门不应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而对其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认定,广告不仅是直接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宣传,还间接包括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成分、工艺流程等其他属性的宣传,而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故意通过不准确不全面的广告概念去除了“间接”宣传的内容,进而把“技术加工工艺”和其生产出来的产品“珠江面”割裂开来并不可取,加工工艺和其生产的产品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紧密关联的,其生产的“珠江面”包装袋上打印的“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低温干燥技术”其最终宣传的效果和作用都要指向“珠江面”这个商品。
此外,《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已明确规定了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加工工艺的绝对化用语。虚假的绝对化广告用语违背了广告真实性原则,通过虚假的禁止性绝对化用语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突出自己优越于他人,以提高自身品牌价值及增加产品附加值,误导了消费者,从而造成了恶性竞争,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当事人商品时产生了实质性误导,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工商部门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是否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理,举报者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影响工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已对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