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北海市凉源纯净水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其他问题等11个方面内容共21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7.71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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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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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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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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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间进出口和吹瓶间进出口换鞋区地面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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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5.2条款关于地面积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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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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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桶装水灌装间入口的门未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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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4.2条款关于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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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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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间未按原设计进出口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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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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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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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洁作业区桶装水灌装设备间内进行桶盖的消毒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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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3.2.2条款关于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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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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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间墙壁长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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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3.1条款关于墙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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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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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间排水口有积水,且未安装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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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2.2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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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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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胶桶消毒间地板覆盖铝板,且铝板破损严重,不利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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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5.2条款关于地面清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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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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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间纯净水罐有四个,与食品生产许可材料中的《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设备布局平面图》标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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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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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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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水灌装间和更衣间的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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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5.1条款关于废弃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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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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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室风淋设施不能互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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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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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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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铜绿假单胞菌实验所需的甘油、萘啶酮酸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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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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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源”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8.9L)标识“中国优质名牌产品”,该证书有效日期为2008年08月至201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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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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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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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PET塑料瓶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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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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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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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水源水监测余氯、电导率、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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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十六条关于水源水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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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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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浓度及更换记录表》记录桶、桶盖、瓶盖的消毒液配比与生产实际操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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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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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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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内洗的消毒液未按消毒剂(高纯二氧化氯粉剂)使用说明书的方法进行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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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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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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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空气过滤净化装置的清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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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6.3条款关于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清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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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对灌装间空气中的微生物进行监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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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1条款关于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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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水灌装机密闭门被拆除,周边放有较多零配件和塑料袋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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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4.2条款关于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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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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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过滤(粗滤、精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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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十七条关于过滤(粗滤、精滤)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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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周转桶消毒清洗的冲洗压力,且未对桶的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验证,无法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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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二十四条关于周转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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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未按制度执行,缺少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培训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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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关于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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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未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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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关于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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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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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1条款关于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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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记录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5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实际仅检测3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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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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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铜绿假单胞菌实验用的培养基未经高压灭菌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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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8538-2016中57条款关于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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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生产的瓶装水无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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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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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未记录自查时间、自查人员、核查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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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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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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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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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表未分别记录5加仑桶装水和25公斤、15公斤白胶桶的销售情况,不能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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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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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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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1.1条款关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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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一条白胶桶饮用纯净水生产线(含清洗机、消毒机、非自动化灌装设备,采用人工灌装和封盖),未在食品生产许可材料中标注,且未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中载明;未能提供白胶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白胶桶桶装水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声称该产品为非直接饮用水,须煮沸后饮用,不符合该产品执行的标准GB 17323;未对白胶桶桶装水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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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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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北海市凉源纯净水有限公司和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北海市凉源纯净水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