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卫生监督机构采封样后,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卫生要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责成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进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做好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产品的餐饮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和工商管理部门。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大力宣传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生产场所卫生良好、消毒工艺流程合理、餐饮具检查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选址不合格、卫生状况差、餐具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坚决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