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在法庭上,销售假烟酒的杨某悔恨不已。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月始至今年1月,杨某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芙蓉王、茅台、五粮液等名烟酒共计价值225743元进行销售,犯罪所得87393元,其中获利65970元。另有计价138350元的假冒名烟酒被公安机关扣押负责销毁。2018年1月4日,杨某被刑事拘留。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不可贪图小私违背诚信经营原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触犯刑律;市民也要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