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此前被告人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2个淘宝网店销售名为“正品美国保罗黑V8红钻速效男性保健成人用品”的保健品(以下简称V8保健品)。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的网店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盒V8保健品,李某某收货后经服用没有任何作用,怀疑是假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11月15日,侦查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磡村的某快递营业部将吴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吴某某已经打包好准备寄送给客户的17个共56瓶装有V8保健品的包裹,后侦查机关又在吴某某的住处查获34瓶V8保健品。
经检测部门检测鉴定,上述依法查扣的90瓶V8保健品和李某某购买的V8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盐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2017年曾因销售V8保健品被认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明知V8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而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