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药监局近日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开展自查,及时上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按照《办法》,食品生产者在自查或生产过程中,发现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应依法依规采取召回问题食品、停产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