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罚没物品保存、处置的程序、要求及相关责任。
《办法》规定,关于罚没物品保存,实行案件承办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离制度,设立或租用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实行一案一单,分类妥善保管。罚没物品的出入库都须履行严格程序,留存相关记录。
关于罚没物品处置,规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销毁、拍卖或者其他处置意见。对于易腐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宜保存的物品,经审批、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对于假劣药品、超过有效期、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等物品,应当予以销毁。销毁罚没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制作清单,进行拍照摄像,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必要时邀请公证机构或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还规定了罚没物品拍卖条件和程序等。
《办法》同时规定了罚没物品管理责任,对有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罚没物品、向当事人收取罚没物品保管费用、未按规定保管罚没物品造成严重毁损等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