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消费者陈先生和母亲在大连市西岗区崇山街一家烤肉店吃饭时,遭“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近日,在市场监管所的介入下,烤肉店写下检讨书向陈先生道歉。
5月5日晚,陈先生和母亲去烤肉店吃饭。点餐时,陈先生发现店里的酒水比超市的要贵一些,就向服务员询问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服务员表示,该烤肉店“禁止自带酒水”。因无法接受烤肉店的规定,陈先生和母亲没有吃饭就离开了烤肉店,并通过大连市12345热线举报了该烤肉店自设“霸王条款”的行为。
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调查发现,该烤肉店自定了“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在执法人员的宣传下,烤肉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了检讨书向陈先生道歉。
近日,陈先生在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拿到了烤肉店老板的检讨书。日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表示,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类似的“霸王条款”已经得到了很好地约束,下一步,该所还将依法对烤肉店进行调查处理。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如遇到“禁止自带酒水食品”“最低消费”“定金不退”等“霸王条款”,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