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当天”的特价鸭蛋,买回家一打开,发现是个发臭的“坏蛋”,结果,为了这只售价仅0.4元的“坏蛋”,超市付出了赔偿1000元的代价。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消费纠纷案。
2017年8月31日,家住句容的刘明在其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特价销售的鸭蛋一枚,价格0.4元,鸭蛋包装袋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保质期为90天”。回家后,刘明打开鸭蛋却闻到阵阵恶臭,无法食用,遂于次日至超市要求赔偿。
刘明与超市协商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承认鸭蛋是发臭的,但表示鸭蛋保质期很短,且其购买的是特价品,认为消费者买特价品就应当预料到鸭蛋可能变质,其间,工作人员甚至表示:“如果鸭蛋还是新鲜的,超市怎么可能特价处理?”
基于这样的观点和立场,超市提出解决方案:同意给刘明调换一个鸭蛋,或者最多给予10倍赔偿,也就是赔4元。但这一方案遭到了刘明的拒绝,他认为,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赔偿100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刘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案中,超市工作人员与刘明在第一次交涉的过程中,明确确认了刘明所购买的鸭蛋是臭的,却仍然声称“如果是新鲜的,超市怎么可能特价处理”,可以认定超市明知故犯。虽然超市工作人员称鸭蛋为打折商品,但打折商品并不等同于质量瑕疵商品。鲜鸭蛋的保质期限短,超市工作人员已经知道所出售的鸭蛋可能已经变质,仍然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行为已经能够证明超市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主观故意,加之超市明知鸭蛋的生产日期错误而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刘明1000元赔偿金。(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