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销售的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抽样单编号:GC17000408459;产品名称: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生产日期:2017-11-23;规格型号:268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标称生产者: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8袋,共计4.824公斤,货值154.8元;已销售17袋,共计4.556公斤;库存(未销售)1袋,共计0.268公斤;下架封存1袋,共计0.268公斤(已于2018年1月24日由该企业自行报损,销毁)。
锦江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把关不严,未逐批核对该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锦江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锦江区局已于2018年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锦江区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锦江区局于2018年3月27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84元(人民币壹拾元捌角肆分);
2. 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