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不合格碘盐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申某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1.1495万元。
申某某系无业人员。经查,2013年末,申某某在明知“精制盐”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从个人手中以16000元人民币购买400多件来路不明的“精制盐”,除自用几袋外,其余均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给吉林市区内的十余名批发业主,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申某某购进并销售的400余件8000余公斤不合格碘盐中,除案发后被吉林市盐务管理局收缴扣押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碘盐外,尚有4512.52公斤无法召回。
经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鉴定,该加碘精盐所检项目不符合标识指标要求。
吉林省是碘缺乏地区,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证实,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吉林省居民没有特殊情况(甲亢、甲状腺炎、甲癌需放射碘治疗等病人)应食用加碘食盐,否则易引起食源性疾病。
2018年5月18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申某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基础上,根据司法解释对申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此案已移交法院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