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售假盐企业被判需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同时法院还采纳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金处理的意见。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表示,当时创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是因为考虑到该类案件的被告,都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杨淑娜说,在探索这类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对赔偿金的处理,在研究界定其权益不属于原告,而权利人却不能且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法院上缴国库,为消费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处理给出可操作方案。未来,还会探讨更好的处理方式,比如建立消费基金,把赔偿金继续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联书认为,此次的案件,在原来法律明确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类型上进一步扩展到赔偿损失,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了公益诉讼在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扩充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是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有了经济性惩罚并且数额是其销售产品价格的十倍之后,增加了侵权人的成本,这种惩罚性和震慑性会起到很大作用,对整个消费环境来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