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用品店店主水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就在店内销售壮阳保健品。近日,水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村民水某在市区开了一家计生用品商店。自2017年9月中旬起,水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就从他人处购进性保健品“壮阳一号”和“美国魔根”,并在其经营的商店内作为壮阳类保健食品进行销售,至2017年11月份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水某已销售“壮阳一号”100颗,销售金额至少1000元人民币。11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在水某处查获“壮阳一号”2盒(每盒10瓶)共200颗、“美国魔根”1盒(每盒10瓶)共80颗,并各抽样3瓶进行委托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的“壮阳一号”和“美国魔根”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再加上销售金额不高,销售时间不长,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因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禁止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