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食品安全。党的十九大把食品安全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并做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大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监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颁布《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将于6月1日起生效实施。
近年来网络食品市场高速发展,逐渐成为公众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社会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地方饮食文化的展示窗口。加强网络食品监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食品,让创业者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仅是民生所向,更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厘清责任主体,填补监管空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引领,在强化网络食品监管方面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全面推进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管理。2015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首次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发放近2万张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二是深入探索网络食品监管,与新华网等媒体建立舆情监测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行政约谈了相关大型网络第三方平台,去年省食药监局还集中开展网络食品专项整治,以“神秘买家”身份组织实施网络食品监督抽检320个批次,依法处置11批不合格食品;三是积极构建社会共治体系,进一步畅通12331关于网络食品的投诉举报,以食品安全宣传周、“两微一端”等宣传载体加大社会宣教和消费引导。
但是,随着监管的不断深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平台准入管理缺失、违法责任难以落实、问题食品无法追溯等。为此,省食药监局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为依据,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省食药监局广泛征求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以及企业代表、业内专家的意见,六易其稿形成现在的《办法》。《办法》填补我省在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的空白,对于推动我省网络食品市场由部门监管向主体自律转变、事后管理向事中规范转变、末端处置向源头追溯转变,更好的营造诚信有序的网络食品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法可依,为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办法》正文共20条,重点围绕备案对象、工作机制、材料要求、流程规范、公示管理等方面对我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附件共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备案号的编码规则、备案信息报送文书和备案信息反馈文书。删除了附件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备案对象,主体信息更加完备。《办法》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细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大类,分别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分支机构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管理,将线上的网站与线下的实体经营者关联起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为网络食品市场的综合治理奠定了基础。
厘清层级事权,备案职责更加清晰。《办法》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自主确定本辖区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管理。
优化工作流程,备案管理更加规范。《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是指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在备案材料的设置上,企业只需提供相关已有的主体证照和网站的许可或备案信息,不附加其他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将会大大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加强备案指导,营商环境更加宽松。网络食品市场一直是创新创业的热土,中小规模经营者占据主体地位。《办法》首次明确依法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地方特色的小作坊食品成为地方饮食文化的名片。省食药监局还与《办法》配套制定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政策导航,让备案主体更加直观地了解和掌握备案管理的流程与要求,以更加公平开放的政策环境激发网络食品市场创新创业的活力。
强化备案公示,共治氛围更加浓厚。《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食药监局的政务网站,详细了解已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网站的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信息,以及从事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信息,参与和监督网络食品的管理。
加快平台建设,推行“不见面”审批
《办法》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当前省食药监局将重点抓好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贯彻。近期,省食药监局将在全系统开展《办法》的集中培训,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全面知晓备案管理的内容,准确把握备案管理的要点,深刻理解备案管理的内涵。省食药监局还将鼓励和指导各地市局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备案管理流程、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省食药监局还将跟踪督导,真正把《办法》落到实处。
二是加快平台建设。备案管理信息化平台已经纳入省食药监局智慧监管与大数据工程。平台将围绕“不见面审批”要求,逐步实现备案管理的线上申报、自动备案、同步公示,更大程度上简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能、优化备案服务。同时,省食药监局还将不断优化公示服务,将信用信息、监管信息与备案信息同步推送,为社会公众和媒体朋友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
三是推动区域协作。省食药监局积极促成网络食品市场协同协作管理纳入《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与上海、浙江等周边省份共同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排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作、执法联动,全力保障网络食品质量安全。
链 接
江苏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办理流程图
这些细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应知道
1.哪些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要备案?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四)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2.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备案管理如何分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本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管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备案。
3.备案工作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备案部门制作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告知表,注明备案号。
4.备案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