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2015〕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2016〕1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检查组对广西都安宏慧黄酒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50015040015,生产地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水厂路)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未能提供2017年6月18日黄酒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2015年10月18日生产的黄酒出厂检验酒精度未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两次独立测定结果,不符合GB/T 13662-2008中6.4.5条款关于酒精度的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数平均值的5%的要求;未能提供精密酒精计的有效检定证书;批号为20170810的黄酒无留样。
二、其他问题。黄酒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大糯”用词不规范。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都安宏慧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都安宏慧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