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含铝添加剂,以及非法使用工业用途的高效氧化剂漂白剂亚氯酸钠对食品原料进行漂白。日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生、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广东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生从非洲桑给巴尔岛进口海藻麒麟菜原料共计382.996吨,分别批发给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人。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人购买海藻麒麟菜原料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各自的加工场超范围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含铝添加剂对海藻麒麟菜原料进行浸泡加工。其中,严某燕的加工场还非法使用亚氯酸钠(高效氧化剂漂白剂,主要为工业用途)对原料进行漂白。
经处理后的海藻麒麟菜成品,成色好的销售给外地大型菜市场零售商铺进行零售,成色差的销售给附近养殖场喂鱼、虾、猪等。截至2017年3月11日,5人的加工场、仓库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获,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人已销售该类海藻麒麟菜成品60余吨。经检测,现场扣押的海藻麒麟菜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样品铝的残留量均严重超标。李某生等5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人体健康,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电白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李某生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该院经对相关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李某生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履行相关诉前程序,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批复后,电白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生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