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文创产业蓬勃发展、成都文创新经济产业生态圈逐步形成。与此同时,文创知识产权案件也在逐渐增多,2015年—2017年,成都法院共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文创商标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等各类文创知识产权案件8187件。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府早报记者从四川法院获悉了两起文创产权案件,包括一起涉及书法范字的著作权司法保护案件以及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数据
2015-2017年,成都法院共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文创商标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等各类文创知识产权案件8187件,其中民事案件7991件,刑事案件189件,行政案件7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91.55%;共审结7305件,结案率89.22%,高于同期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结 案 率 。2015-2017年文创知识产权案件收案分别为1990件、2738件、3459件,分别占当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82.16%、97.4%、93.23%。
在8187件文创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占97.6%;而在文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最大,达到62%,同时文创商标侵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及网络、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也分别占有一定的份额,另外还有少量案件涉及传媒影视产业、旅游产业、教育产业等文创产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 造晃眼“郎酒”被判刑9个月并处罚款
四川法院还公布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四川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系第9713869号“郎酒”商标(指定颜色)、第230457号“郎”商标、第9990419号“郎贵宾”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人,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系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述商标均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松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商标改变使用,生产、销售大量“阿甘郎”系列白酒。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对涉案45度100ML阿甘郎酒(被控侵权产品1)构成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77532元,对其余涉案系列酒没有进行认定。遂判决:被告人王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松在本案中非法制作的假冒酒及制假材料全部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如何理解把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是司法实务中认定是否构成该罪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相同商标实际上有两类:一类是完全相同;另一类是基本相同。审判实践中,对“完全相同”的认定无争议,但由于对“基本相同”定义的抽象化,究竟以何种标准评判“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无具体方法,导致了司法认定中混乱。本案中被告人王松生产的酒所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并不是完全相同,该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是否属于“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对王松能否定罪是关键。本案最终认定被控45度100ML阿甘郎酒(被控侵权产品1)所用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基本相同商标”,确定被告人王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