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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食品”相关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梳理

2018-04-25 中国医药报 11652 0
核心提示:少年儿童辨识能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校园周边成了小商小贩十分“青睐”的区域。在一些地区,各色各样的“五毛食品”常出现在校园周围。由于“五毛食品”的安全问题存在较大隐患,成为监管部门的整治重点。
  编者按
  少年儿童辨识能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校园周边成了小商小贩十分“青睐”的区域。在一些地区,各色各样的“五毛食品”常出现在校园周围。由于“五毛食品”的安全问题存在较大隐患,成为监管部门的整治重点。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严肃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梳理了“五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一些违法行为,并列明处罚依据,以期为监管人员提供参考。
  在实践中,“五毛食品”的生产经营具有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小型化、消费者具有特殊性等特点。其生产经营者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笔者将各违法行为及所适用的法律进行梳理,现详述如下。
  一般性违法行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标签违法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五毛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未标注生产企业、联系方式、配料表等信息的“五毛食品”属于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违法行为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 无证生产经营“五毛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明知生产经营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滥用食品添加剂 在“五毛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使用非食用物质 在“五毛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五毛食品”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条、《补充规定》第四项、《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立案追诉。此时,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下列物质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第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补充规定》第三项,《解释》第一条、第八条规定,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第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第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第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上述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六条、《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追诉的情形有:第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第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第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五毛食品”整治工作中,需要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监管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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