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食品上竟有两个生产日期?2017年10月底,市民虞先生先后在我市两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某款食品,买回家竟发现两款产品的标签上均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生产日期,虞先生与商家为此引发争议,并诉诸法院。4月12日,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铜官区法院宣判,商家除了退还虞先生4.8元和6.2元的货款外,分别给付虞先生1000元赔偿。
“2017年10月份,我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食品,意外地发现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上竟然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生产日期。”虞先生告诉记者,几乎在较醒目的日期同一位置处,还有一个钢印的日期,该日期几乎看不到墨迹,若不是仔细观察,确实很难察觉。虞先生随后来到另一家超市,竟发现这种两个日期的现象同样出现在同款商品上。虞先生认为,两家超市这种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侵害了其身体健康及消费者权益。为此,虞先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执法单位调查核实后,给予两家超市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商家拒绝虞先生索赔请求,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虞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
铜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铜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并认定,涉案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在外包装上标示了2个“生产日期”,其中必然有一生产日期为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