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有关问题的解读。
其中指出,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解读》中提到,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而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另外,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对此,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企业应高度重视,统筹生产和市场销售,立即按照公告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确保2021年前市场上不会再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