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有“药”字样企业名称信息实施严格监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称是食品标签必须载明的一项重要信息。但在实施“先照后证”工商登记以来,发现个别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却使用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嫌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企业名称的管理,防止出现虚假标识的文字或内容。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的药品生产资质,对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而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此前已出现的这种情况,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报送给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处理,或者要求企业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纠正,对没有进行纠正的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到期换证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